基金第三方销售:银行与中登公司监督资金安全

时间:2011-10-17 06:50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在基金第三方销售和支付中,资金安全历来是监管层和市场关注的重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作为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也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在该暂行规定

在基金第三方销售和支付中,资金安全历来是监管层和市场关注的重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作为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也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在该暂行规定中,商业银行将作为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介入整个销售流程,从而确保第三方基金销售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安全。

这是“暂行规定”中最重要的安排,该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即“兜底条款”。

在此之前的几家试点中,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已经以监督行的身份参与进去。据记者了解,它们分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和通联的监督银行,此外,民生银行还是目前唯一一家第三方销售机构天相投顾的监督银行。

此前证监会已经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注册门槛和申请流程。在10月1日第三方销售业务全面开闸之后,银行监督第三方销售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的方式将继续采用。其中,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都可以担任监督机构,此外,中登公司也可以作为监督机构参与整个销售和支付环节。

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第三方销售公司的一大难题,目前证监会鼓励的方式是第三方销售机构采取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方式。在这一体系中,第三方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的“信息链条”,客户下单后,销售机构把销售信息传递给基金公司的TA系统(交易结算账户);而第三方支付公司负责完成“资金链条”上的划转和支付,在此过程中的账户资金安全则由担任监督机构角色的商业银行掌握。两个链条互不交叉,各司其职,从而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专款专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快捷、及时地完成基金买卖交易。

不过,账户监督将给被监督方带来一定成本证券投资与管理,而“兜底条款”的存在也增加了监督机构的风险,为了补偿这种风险,被监督方在谈判中更处于劣势。如果第三方销售机构要赢取客户,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是不行的,它们势必只能自行消化这部分成本。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成本也难以避免。

但也有部分第三方销售机构可能将绕开第三方支付机构,譬如天相投顾就采用银行支付的方式,民生银行同样是该方式的监管方。不过,这一方式成本极高,天相投顾总经理林义相(微博)曾对记者坦言,因为支付问题没有解决,他们目前的该业务陷入停滞。

从银行角度而言,第三方销售开闸后,作为目前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商业银行的业务将受到冲击。但与此同时,“暂行规定”也给商业银行创造了一项新的业务。监管部门也希望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账户监督业务,从而促进基金第三方销售的发展。过去基金第三方销售之所以发展缓慢,一方面是受制于支付环节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则是支付安全无法有效保障。

“这个规定是我们基金部制定的所有政策中技术难度最大的一个,因为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证券投资学,我们前后花了三年多的时间和基金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以及银行进行讨论中国评论网,开了无数次座谈会,最后才形成现在的方案。”上周末,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说。

10月1日之后,证监会将正式开始受理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申请。此后证监会还将逐步完善销售资金账户的监督机制,包括银行和券商等传统渠道的销售。

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内部的内核部门可以对销售部门形成制约,而券商的经纪业务已经建立起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因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有一年的时间过渡到“暂行规定”要求的标准,但从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则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逐项达标。

责任编辑:NF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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