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家事审判大改革:法官不再高居审判台

时间:2017-05-15 10:08来源:人民网 作者:未知 点击:
“试点法院离婚案件的庭审全部在新改造的圆桌或半圆桌形式的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家事法官不再高居审判台,而是与夫妻双方处于同一平面,居中调解和裁判。”在10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介绍山西法院开展家事

  “试点法院离婚案件的庭审全部在新改造的圆桌或半圆桌形式的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家事法官不再高居审判台,而是与夫妻双方处于同一平面,居中调解和裁判。”在10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介绍山西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

  据悉,司法机关所称的家事案件,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离婚、继承、亲子、监护、抚养、赡养、收养等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类案件的总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无论是身份方面的争议还是财产方面的争议,传统上一直适用民事审判的规范和模式。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修复夫妻关系、弥合家庭裂痕、维护家庭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2016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18个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山西省的临汾中院、太原小店法院、大同城区法院、晋城泽州法院4家法院被列入全国试点范围。

  “从山西省试点法院的统计情况看,约有40%的刑事犯罪案件最初都源于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朱明说,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分别处于原被告席,庭审也是采用对立性强的抗辩模式,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审判焦点马上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客观上容易忽略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握家事案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的职能作用,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以离婚案件为例,试点法院改变以前办理离婚案件调解、财产分割及确认子女抚养权、裁判的‘三步曲’老模式,基本实现了审判理念的‘三个转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理念;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朱明介绍, 山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实施近一年来,已取得初步成效。初步摸索建立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家事审判工作规则日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物质装备得到保障。

  以试点单位临汾中院举例,朱明介绍,该院依托帝尧文化的法律传承,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和”、“信”、“平”、“仁”的家事审判理念,在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判后回访制度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

  下一步,山西省将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确定46个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构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成立了由民事审判专家组成的改革指导组和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完善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协同发展,加强家事审判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套。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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