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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处小产权房"有何深意?

时间:2013-11-24 16:39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天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天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11月22日央视网)
  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备受人们关注,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禁止其建设、销售,可是仍阻止不了一些地方抱着侥幸心里违规操作,甚至出现越演越烈之势。此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以紧急通知的形式明确发文"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这几乎是给"小产权房"戴上了紧箍咒,坊间所传"小产权房"转正的消息也就不攻自破。
  "小产权房"又称为"乡产权房",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镇政府颁发,当然产权证也不具有合法性。由于房价上涨较快,无形之中给小产权房快速生长的土壤,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痴迷土地财政,要么违规放地,要么打查边球,致使"小产权房"形成一股风,有些地方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数千万乃至上亿平方米,而且很多都已被城镇居民购买和居住。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而"小产权房"却没有经过规划,其建设用地规模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土地法还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小产权房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并没有申报转为建设用地,虽然在土地上盖起了楼房,但土地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在集体土地上盖建、销售"小产权房"是明显违法的,其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小产权房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具有相当的危害性。首先,正如通知所讲,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果继续任由基层政府违法乱占、滥用土地,修建"小产权房",必将威胁耕地数量,无法实现土地的宏观合理利用,无法保障土地的集约化和节约化管理,最终损害国民根本利益,甚至影响国家的稳定性。其次是扰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农民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其今后生产生活将受到重大影响。然后是"小产权房"使国家失去了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收益,不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还让基层搭建起腐败的温床。
  因此,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坚决叫停和严肃查处,其实就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通知明确强调,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笔者相信,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决查处一批典型的"小产权房"案件,彻底消灭"小产权房"补办手续转正的谣言,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行为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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