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挣钱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用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商家只有敬畏国家法律权威,才能获得合法收入,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现实中,谌光辉在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经营着一家猪肉摊。为推销自制的腊肉、腊香肠,平时他会在抖音上分享视频、开直播。今年春节前,一位陌生网友通过抖音认识添加他微信后,一口气买下他家2000 元的腊香肠。不过,在收货的当天早上,对方给谌光辉发来微信消息称,“老板,你违法了!”对方还以谌光辉售卖的预包装食品(腊香肠)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十倍索赔共计2 万元。谌光辉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不久便收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之后,他多次联系对方希望撤诉“私了”,但对方称至少要赔偿 1.5 万元才行(观察者网2021年3月24日)。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理清两个法律概念。那就是猪肉摊老板每天在摊位上卖出去的猪肉,凭借的是动物检疫部门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生猪屠宰加工厂提供的肉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但是,猪肉摊老板加工成腊香肠之后,原有的检验证明就不能再次证明谌光辉先生自制的腊香肠质量是合格的。因为,加工腊香肠所需要的加工环境卫生将更加严格,包括一些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消毒处理,加工工艺及其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对原材料的检验把关,并建立健全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生肉出售和熟肉制品的加工必须在不同的环境中完成,不能生熟混杂在一起。而且,在加工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合法资质许可;而且,生肉零售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用于腊香肠的加工,在执法部门的依法监管方面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也就是说,猪肉摊老板自制腊香肠必须证照齐全,其产品必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检,不是自己说合格它就合格,必须由第三方检验获得证据,其腊香肠才不会被消费者质疑是“三无产品”。 这说明,四川广安市岳池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履职尽责;这说明,四川广安市岳池县的谌光辉先生没有认真学习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仅谌光辉先生自制的腊香肠是“三无产品”,而且未经网信监管部门许可用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上推广销售腊香肠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谌光辉先生自制的腊香肠遭到消费者的依法维权和起诉并不意外,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小王子”的依法维权于法有据,并不是非法欺诈。 人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猪肉摊老板想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效益,那就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加工销售腊香肠。只要谌光辉先生证照齐全,加工质量过硬,那就不会被买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要求法官给予十倍索赔。这是因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2019年5月9日颁布了《关 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并明确制定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任何商家都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因此,谌光辉先生不要心存侥幸,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法官就会依法判处谌光辉先生假一赔十,这绝不是儿戏。作为商人,必须懂得敬畏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只有遵纪守法地多挣钱,才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红线,那就必然要受到惩罚。做生意,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诚实守信,才能获得合法收入,非法敛财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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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是“三无产品”?
时间:2021-03-26 12:33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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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挣钱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用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商家只有敬畏国家法律权威,才能获得合法收入,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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