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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共享大数据换来群众获得感提升

时间:2017-11-27 13:27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此次只是省社保部门与省公积金部门对数据共享的创新探索,但是希望在实践中能不断总结,为以后的市社保部门与市公积金部门共享数据提供更多的成功经验,让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得到纵深的推行和普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11月23日,四川省社保局与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在全国率先实现社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跨行业跨部门合作。(11月25日《四川日报》)
      社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既让职工办理公积金或社保业务时少跑路,又能通过数据比对维护职工在公积金和社保缴纳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不得不说是在共享大数据的助力下,群众获得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正日趋完善,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全民医保也基本实现,养老参保人数也稳步增长。但是,从《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6》显示,仍有超两成企业未能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参保,超七成的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缴费基数。而从现实来看,还存在有的单位为员工购买了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而未购买或低标准购买社保养老金,更或是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养老金却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甚至有的职工工作了十几年,数十年,并未同时购买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险等社保基本险种。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两者同时还对各自的缴费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缴纳漏洞现象,要么是有的单位在购买时两者二选其一,要么是有的单位在缴纳标准上钻政策空子。导致社保部门和公积金部门两者无论是缴纳人数,还是缴纳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异。
其实,社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无疑是既解决了两部门在日常管理上的烦恼,又通过数据信息的共享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创新举措,自当受到广大职工的点赞。如此一来,社会职工也不会因单位只购买社保无公积金或只购买公积金无社保,甚至是单位克扣缴纳标准而困扰了。
     事实上,社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从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角度来说,也解决了公积金“提取难”这一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职工患重大疾病需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病时不用再开各种证明手续,这就是数据共享带来的一大利好,对公积金的缴存者而言,是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虽然,此次只是省社保部门与省公积金部门对数据共享的创新探索,但是希望在实践中能不断总结,为以后的市社保部门与市公积金部门共享数据提供更多的成功经验,让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得到纵深的推行和普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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