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新法系伪造

时间:2011-08-27 21:2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下月起执行,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新的税率表。近日,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纷纷报道称,国税总局已出台《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下称“47号公告”),提供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新计税方法,即除以12个月、单独作为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下月起执行,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新的税率表。近日,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纷纷报道称,国税总局已出台《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下称“47号公告”),提供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新计税方法,即除以12个月、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计税,从而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昨日,国税总局通过新华社辟谣称邓小平理论,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理论热点面对面,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

南都记者初步调查得知,相关报道最早于8月13日出现。某报刊发题为《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47号公告”,其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目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方便计算,就转为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这种简化算法可能导致“年终奖越多、税后钱越少”、甚至“多发一元钱、个税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

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上述报道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14日早上,央视新闻频道《朝闻天下》也以《年终奖计税调整、避免多劳少得》为题做了报道。除增加一段市民采访外,包括案例在内的其余内容与上述报道基本相同。

“47号公告”网上流传

然而,多家媒体引以为据的“47号公告”,在国税总局网站上却找不到。该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最近更新为《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 公 告2 0 11年第46号),其中没有调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一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近日在网络流传,其中称,这一规定“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落款为“国家税务总局”,时间为“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文章细分出21个条目。其中第5条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内容与上述报道内容相同。此外,该文章对稿酬的征税、工薪所得的范围界定等实践中有疑义的问题也做出规定。不过,这篇文章的来源是哪里,相关媒体报道是否以这篇文章为依据,暂不得而知。

专家称“伪造公告”罕见

昨日,国税总局通过新华社发表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税务总局表示,该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并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中国评论网,“伪造公告”在我国税收制度史上十分罕见。“他们伪造公告的目的是什么?”叶青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相关报道由一些公司或税务咨询公司策划,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关注,倒逼国税总局减税。二是国税总局曾经有这种方案但被推翻,草案却流传到媒体手中。

摘要

传闻计税方法

国税总局在《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计税方法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引自新华社8月14日播发的报道

观点

按月均收入计税可能少征税

相关报道中的算法在理论上讲是对的,国家税务总局的算法也有合理性,理论上都说得过去。我国年终奖的税率是按年度计算的,而平时个税是按月度来计算的,“这个月有收入(即扣除险金后收入超过起征点),这个月就要缴税,下个月没有收入就不用缴税”。如果算“综合收入”,即按照年总收入除以12,按照月均收入来确定税率,则就可能少征税。从长远来看,我国个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理论考试,缴税的税率要结合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供养人口负担等来确定。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

年终奖分摊计征或助长避税

此前关于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为12个月分摊计征的政策,在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下并不可行。虽然年终奖金是纳税人一年辛勤劳动的结晶,摊分12个月征收是合理的,但此先例一开,难保企业不会为了避税,将其他非年终奖的奖金也以年终奖形式分发,这样累进税率会降低很多,避税会相当明显,财政收入中的个税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很多。将真正的年终奖部分摊分12个月计征还是可行的,但要出台补充文件,对“年终奖”进行严格定义,以此防范企业滥发年终奖。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

算账

现行年终奖计税多劳反而少得

小李 年终奖为18000元 当月工资3500元

小王 年终奖为19000元 当月工资3500元

按现行老方法计税,小王比小李税后少得255元

小李

18000÷12=1500元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

税后所得17460元

小王

19000÷12=1583元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

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

税后所得17205元

按“网传”新方法计税,小王比小李税后多得900元

小李

18000÷12=1500元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

单月应纳税额=1500×3%-0=45元

全年应纳税额=45×12=540元

税后所得17460元

小王

19000÷12=1583元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

应纳税额=1583×10%-105=53.3元

全年应纳税额=53.3×12=640元

税后所得18360元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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