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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问责条例》要做好“问”文章

时间:2016-07-19 16:08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陈常国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和责任问题,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的目的在于提醒干部和警示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要树牢责任与担当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创业有为、创新作为,减少损失、提高成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出台无疑给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拧紧了从严治党的“螺丝”,扎牢了制度的“笼子”, 这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非同寻常。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和责任问题,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的目的在于提醒干部和警示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要树牢责任与担当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创业有为、创新作为,减少损失、提高成效。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问责”,“问”是预防、“责”是惩戒,“问”好“责”,才能更好地收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笔者以为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中要在“问”上做细做实文章,做好“责”前“询问”、“责”时“追问”、“责”后“慰问”。
      做好“责”前“询问”。就是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对问责对象提前介入,坚持“约谈制度”不放松,定期不定期进行谈话提醒,对涉及重大问题、重点项目、重要资金等“重头戏”要必须“询问”,是否坚持了原则立场、是否民主决策、是否公开公正,是否按照了“三严三实”的要求去落实等等,让相关责任人一开始就把制度、纪律的“神经”绷起来,把好预防失责的“首道关口”。
     做好“责”时“追问”。就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要求,对失责违纪者进行严肃“追问”、“责问”,问清事出的前因后果,失责的根源所在。要问个“面红耳赤”、“大汗淋漓”,问个“追悔莫及”、“没有下例”,真正体现“问”的力度、“问”的水平。在口头“问”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要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要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综合运用好会议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进行问责,让严重失责者“后悔莫及”。
     做好“责”后“慰问”。一般被问责的干部在心情上会有“疙瘩”,在心理上会有“阴影”,一段时间,一定程度会影响工作、学习、生活。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部门要从爱护、鼓励干部的角度出发,从关心干部的身心健康出发,随时进行“心理疏导”,做好沟通交流等“慰问”工作。明确“问责”不是被组织“抛弃”,而是组织的“保护”,防止错误再犯,“重蹈覆辙”,真正体现组织部门“干部之家”的温暖,这对于被“问责者”及早走出心理“灰暗”,防止郁闷、焦虑、抑郁等的产生大有裨益。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吃一堑、长一智。“问责”是为了更好地担当作为,更好地干事创业。被问责干部一定要正视问题、敢于承责、担责,汲取教训,更好地履职尽责。
(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中路19号东港区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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