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进京面晤监管层 申请特批控股天弘基金

时间:2013-10-11 09:47来源:21世纪网 作者:未知 点击:
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处获悉,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为此已亲赴证监会与相关负责人沟通。

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阿里巴巴11.8亿元将控股天弘基金51%股权,但该事项尚需通过天弘基金股东审议和证监会批准。

10月10日,本报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处获悉,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为此已亲赴证监会与相关负责人沟通。

“马云是10日下午去的证监会,他希望入股天弘基金能得到特批。”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而阿里巴巴出言谨慎,其公关部人士表示对马云的这一举动还未听说。

实际上,阿里巴巴入主天弘基金已触发多项监管条令。目前,监管层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仍设有门槛。

当日,上海某大型基金公司法务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如果监管层较真儿,阿里收购事项仍存政策风险。今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募管理办法),虽于6月完成了征求意见,但正式办法始终未下,这可能影响其获批进度。

据本报记者了解,阿里巴巴增资天弘基金只是框架性协议,当事方只是表达了意向,收购价格只有阿里巴巴和内蒙君正(601216.SH)已商定,而天弘管理层的入股价尚未落实。

“马云会晤证监会寻求特批很可能通过,因为这不仅契合目前监管层的创新思路,也顺应了更高层金改的大势。”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控股资格存政策风险

“控股天弘是基于与天弘基金在余额宝上的良好合作,公司认为这对投资者有了层安全保障,另外希望在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上输入更多元素,同时也帮助天弘做大做强。”10日,阿里巴巴一位人士透露,通过合作也发现其架构、流程和团队对阿里都有很强的互补性。

但阿里入主获批还存在不确定性。当日,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马云赴京与证监会相关人员会晤,以寻求特批。

事实上,对于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即持有股权最高且不低于25%)的准入条件及流程,多个监管条令均设有红线。

新基金法第14条规定,基金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尚未颁布的《公募管理办法》有如下表述,“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收购天弘基金的主体非阿里集团,而是支付宝母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商务),其旗下有支付宝、小额贷款公司、众安在线财险公司等。

“阿里商务是否具备控股基金公司的资格,要看证监会对其业务的界定。如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由央行颁发,宽泛解释可认定为金融业务,小贷公司则不算资管。”上述基金法务人员告诉本报,因此监管层如果较真儿,收购事项仍存在政策风险。

不过,本报此前已获悉,证监会基金部和法律部正共同给国务院起草报告,主要针对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与其他股东,即5%以上的股东,如何制定具体要求的问题。这也一并解决了专业人员持股和上市的部分问题。

开放基金公司的股东方就是监管目标之一。推动基金法修订的过程中,对于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原来要求的3亿注册资本已取消,变为更强调股东拥有资产管理经验,将对资本金的要求,也改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相关标准。

天弘管理层入股价格未定

除政策性因素导致阿里入主天弘存在潜在获批风险及进度障碍外,天弘管理层持股的价格也未商定。

“挺奇怪的,内蒙君正公告没有披露天弘管理层持股价,而内蒙君正和阿里入股价格均为4.5元/股。”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说。

10日,内蒙君正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本报,“因天弘管理层持股涉及人数较多,目前持股价还未商定”。

如按与阿里巴巴和内蒙君正出的价格计算,那么持有11%股权的天弘管理层将出资约2.6亿元。

本报记者了解到,天弘基金一位副总年薪只有数十万。天弘基金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于管理层的激励约有十多位,应该涉及董事长、总经理、数位副总和部分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还享受不到。

年薪仅数十万的管理层人均出资高达一两千万,这无疑是高不可攀。本报记者采访了阿里巴巴收购天弘的相关方,但是各方对此讳莫如深。

阿里商务一位公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收购细节不便透露。截至发稿,天弘基金首席市场官周晓明对此问题也不予回应。

“目前,天弘管理层的增资价圈内没有传言,一般讲,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应会有些优惠,如打折甚至干股。”上述北京某基金人士表示,有时候管理层不用出一分钱。

据阿里商务公关人士透露,在互联网领域给高管股权激励甚至白给股权的现象都很普遍,也希望通过控股天弘给基金行业带来理念的变化。据他透露,阿里入主天弘后,其基本架构、管理层都不会有太大变化,其运作不会因思路改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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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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