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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行贿买官者游走在法律边界

时间:2015-11-13 11:31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钟烁明 点击: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行贿买官的案例并不鲜见。最为吸睛的是去年广东茂名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就有159人之多。在这些案例中,受贿卖官者都依纪依法受到了应有的处理,而对行贿买官者的处理却留下不少争论。买官卖官被视为官场毒瘤,不仅有损风清气正的
    《财经》记者独家获悉,刘娟在提拔正处级的过程中,给原山西晋中市委组织部长郭忠实行贿三万美金。一份内部资料显示,在2011年5月,晋中市在干部换届中,时任介休市委宣传部长的刘娟,获得了提拔为正县级的推荐。为让此事成行,刘娟拿了一个装有三万美金的信封,在郭忠实办公室送给了郭。随后,刘娟被顺利提拔为左权县代县长。2014年8月,时任省直工委副书记的郭忠实被立案侦查,今年8月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决获有期徒刑13年。目前,刘娟仍在正常上班。(11月11日《财经》杂志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行贿买官的案例并不鲜见。最为吸睛的是去年广东茂名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就有159人之多。在这些案例中,受贿卖官者都依纪依法受到了应有的处理,而对行贿买官者的处理却留下不少争论。买官卖官被视为官场毒瘤,不仅有损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政治生态,而且被公众广为病垢。作为同一案例的两个方面,对行贿买官的却失之于宽,多少还是值得讨论。
其实,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关于个人行贿,《刑法》中明确规定:“(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上述案例中,“刘娟拿了一个装有三万美金的信封,在郭忠实办公室送给了郭”,目的在于能够“提拔正处级”。一来三万美金肯定不止1万元人民币,二来也属于“向党政领导”行贿,怎么说也符合定罪的情形。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受贿者被绳之以法,行贿买官的人却毫发无损、“仍在正常上班”。这尽管不排除有后续的调查处理,但从一案双查的角度看,滞后甚至是没有下文的结果确实令人大惑不解。
    不难想象,对行贿买官不依法惩处,必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那些行贿买官的人来说,就算行贿买官行为被暴露,而行为得不到惩处,就会被暗示无所谓、“合理合法”,有恃无恐,导致更多的人效仿。长此以往,进而形成“将买官进行到底”的官场乱象。而这种乱象的危害远非买官本身,影响恶劣,不容小觑。
     因此,别让行贿买官者游离于法律边界,止于舆论的鞭策。一来要进一步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更加厘清法律和纪律的界限,该法办的绝不限于纪律处理;二来严格执纪执法。违法就法办,违纪就依纪论处,不让违法行为游走在法纪两可之间。三要完善干部管理规则,用刚性制度把买官者“打回原形”,消除其侥幸心理。唯有如此,买官卖官这都一并问责,卖官者有戒,买官者有惧,官场的买卖之风才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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