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讯逼岂能不了了之!

时间:2022-01-13 16:28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蔡菲菜 点击:
为了调查一起诈骗案,郑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讯逼供,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事发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

     据九派新闻1月11日报道,为了调查一起诈骗案,郑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讯逼供,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事发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

新闻一出,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和关注对于“烤全羊”这种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具体方式,并没有官方解释,但有网友绘图: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和来源,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刑讯逼供行为

近年来,个别公安人员粗暴执法、枉抓无辜、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行为广为社会所诟病。为了进一步从严治警,此前公安部曾专门就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事件出台处理措施,但对于刑讯逼供在程度上未达到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如致人重伤、轻伤等),则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 然而,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这样的处理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即使是无意的过失伤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警察刑讯逼供到了致人重伤或轻伤的程度,不仅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而且明显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行为。《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行政处罚是必要的,法律制裁更不可免,不能不了了事。

 警察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轻伤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在执法过程中犯下的,但是其行为已不仅仅是行政行为违法,也是个人行为违法,不能将“行政行为”作为其免责的挡箭牌。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违法犯罪理应与普通百姓违法犯罪同等对待,否则,不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谈起,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行为的发生。

防止刑讯逼供主要是约束司法权力“不可为”,这是一条底线。刑讯逼供必须被遏止,但在底线之上,司法更要展示“作为”。才能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根基才能坚实。

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者及家属都出具了谅解书,检方不起诉,但情节恶劣实在是难平民愤,也有损法律威严。此案理应追究刑责,惩前毖后,才能防止类似恶劣的刑讯逼供事件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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