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泄露“举报人信息”有悖法律规定和政治纪律
时间:2024-11-17 来源:评论网 作者:记者姜琳、黄垚 点击:0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纪委监委、公检法、信访部门一直倡导“实名举报”“真实举报”,目的就在于更好地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基调。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纪委监委、公检法、信访部门一直倡导“实名举报”“真实举报”,目的就在于更好地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基调,做到依法依规处置案件和精准审判,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依靠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人”和“事”,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同时也坚决反对不实之词或莫须有的“诬告”。犯“诬告罪”,必须接受法律惩罚、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作为执纪执法机关的纪委监委、公检法、信访等部门,肆意泄露和公布“举报人”的信息行为, 实属有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要求的。
近日,在南宁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个实例:该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被一名男子实名举报“强占人妻”的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波澜。南宁市纪委监委在通报此事时,只公布了举报者的全名,却对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保持沉默”。也就是说,被举报“强占人妻”的曾某某,既不见姓名,也不见被举报内容,只用“有关问题”来代替。但对实名举报者陆某某,却以全名被公布的形式出现。不难看出,纪委在通报时的措辞和内容上,无疑做了“技术处理”,有故意保护“被举报人”之嫌。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做法,顿时引发了广泛争议。10月28日出版的湖南日报做过公开报道。
众所周知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保护检举、控告人早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同时,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相关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实际操作中,纪委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以确保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行为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由此说来,举报人可以放心大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向纪委监委进行举报,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都会受到严格保密和保护。否则,在举报事件尚未调查清楚之前,纪委发通报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难免会给“实名举报”者带来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甚至直接影举报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也违背保密原则,更不利于开展明察暗访,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这方面的实例和教训已经不少了,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笔者熟识一些执纪执法部门的同志,他们的确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每逢跟他们打听一些“案情”,他们总是微笑着“摇头”或“避而不谈”;“政治纪律挺在前”是他们常说的“口头禅”。所以,我对他们敬佩有加。话又说回来,还以南宁青秀区纪委为例,怎么可以随意在通报中公布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呢?这种做法如果合情合理合法的话,全国各地都来效仿和借鉴,那我们的信访工作管理将会乱成“一锅粥”,舆论也会铺天盖地,社会局面难以掌控,最终导致社会不稳定。更令人不能容忍和义愤填膺的是,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开展的大背景下,依然有些执纪执法人员胆大妄为、贪赃枉法、里外勾结、顶风违纪,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和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内鬼”,加剧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群众“上访难”“告状难”,还担心“打击报复”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随着法治建设的强力推进,这种现象不会长久下去。
不可否认的是,南宁市纪委监委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侵犯陆某某隐私已成事实,并引发广泛争议。对此,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要眼向内、剑指自己,在严查被举报者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同时进行调查并追责。通过内部整顿整改,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严明铁的纪律,塑新纪委监委机关的良好形象。(作者许贵元,系国内著名评论员、全国“三农”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