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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三个疗程”

时间:2022-06-01  来源:评论网  作者:记者史竞男  点击:0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乡土社会秩序重构的加快,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正面临着治理理念落后、合法性不足、治理效果日渐式微、手段单一落后、治理效果不具通约性等现实困境。
     自治是治理有效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治理模式从村民自治转向多元共治,治理内容不断丰富,治理形式不断创新,但从全国不同地域的乡村治理来看,还存在乡村自治主体参与不够、自治内容不够明确、自治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完善自治体制,一要构建包括乡镇政府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自治主体。二要构建多元自治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模式,形成以乡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治理网络。三要解放思想,减少干预,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法律与政策的范围内,对个人事务、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决策、自我约束。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治理为了村民、治理依靠村民、治理成果由村民共享、治理得失由村民评判。
     法治是治理有效的保障。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以前的“熟人”社会正走向一种“陌生”社会,乡村社区居民的传统观念已不能有效应对利益格局中的失范行为、冲突行为。但是,法治并没有在乡村治理中完全伸展开来。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基层政府首先要信法、知法、守法、依法决策、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为乡村社会树立法治权威。其次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置,让老百姓遇事有处问,出事有人管。最后要加大法制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行为习惯。
    德治是治理有效的支撑。德治是当前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依托,也是乡村社会不至于在变迁中陷入失序的保障。然而,由于乡村社会已经越来越背离传统的“熟人社会”,“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日益式微。基于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德治重构,一要构建与当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乡村道德内容,将道德规范融入乡规民约,使人知所趋避,使道德规范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二要选任有道德、讲原则、能服人、善协调的道德威望型人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与调解,或者成立由政府、企业、地方道德模范共同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 与调解小组,增强德治在实践应用中的权威性。
    自治、法治与德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一体两翼,并存不悖,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有机整体、完整体系,开辟了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新境界,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李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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