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让“哄抬价格”无处藏身
时间:2021-04-15 来源:评论网 作者:记者 赵 丽 点击:0
“参考售价1499元一双的李宁,竟被炒到48889元,涨幅高达31倍!”近日,国产球鞋爆款涨价、缺货的消息多次登上热搜,引发热议。业内人士透露,还有人把更多折扣的鞋款搬运到价高的平台,圈内称“球鞋搬砖”。律师表示炒鞋可能涉嫌多项违法,比如几家大的炒鞋商相互串通操纵
“参考售价1499元一双的李宁,竟被炒到48889元,涨幅高达31倍!”近日,国产球鞋爆款涨价、缺货的消息多次登上热搜,引发热议。业内人士透露,还有人把更多折扣的鞋款搬运到价高的平台,圈内称“球鞋搬砖”。律师表示炒鞋可能涉嫌多项违法,比如几家大的炒鞋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实施的可能推高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哄抬价格的行为,并不以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实际已经推高商品价格为必要条件。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如有认定、查处哄抬价格有关规定,都可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中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
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非法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近年来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法者上述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面对这种投机炒作和恶意哄抬价格的行为,各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始终坚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做到秉公执法、执政为民、勤政为民,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牟利行为,让“哄抬价格”无处藏身,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