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4号)进行了修订江苏法制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持执业资格证书、会员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经历证明,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地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法制网,领取执业证书。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不予执业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接受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凭执业证书、业务委托书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及证明,到税务机关查询、摘抄、复制与委托人有关的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法制新闻网,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
税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纳税服务体系,适应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机关行使的需要中国评论网,结合总局机构职能调整,纳税服务司对2005年底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
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备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