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儿子跳楼,谁赋予你的权力?
1月4日报道,江苏省述阳县,青少年广场附近的交通银行楼一女子跳楼,28岁何姓女子怀抱3岁幼儿从20楼坠下,女子当场死亡,幼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新华网1月5日)
28岁本是青春年华,但却选择如此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免让人倍感惋惜。不管女子经历了些什么,但至少孩子是无辜的。或许你有权力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你绝对没有权力去左右别人的生存。
古语云:虎毒不食子。然而,女子选择去跳楼时却还要带上3岁的儿子。一个刚3岁的孩子,他还不曾懂得人世间的是是非非,不懂得人从20楼跳下去会死亡,他更不懂得一个母亲为何要置自己于死地。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可爱的孩子到底犯了什么罪行?一个母亲的良心又何在呢?
我国对公民的权力有着很详细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98条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所指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就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孩子身为一个自然人,那么他就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合法公民的生命权,而该女子却视法律而不见,强迫带其跳楼。
或许在女子看来孩子是她生她养的,她有权力对他做出任何事情包括死亡,殊不知自己是在违法,是在害人害己。如今,女子是“一
了百了”了,但是孩子抢救过来后以后的生活如何保障?孩子心里的阴影何时才能真正地消除也都将是个未知数,而这一切都是该女子失去理性的行为造成的,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遇到事情我们要理性对待,不管遇到什么我们都应该珍爱自己的生命,而不是选择轻生,更没有权力去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如今,悲剧已造成,我们无法去改变这个结果,但是我们要以此为警钟,时刻警醒自己,如此我们社会的明天才能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