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如何打击记者“收黑钱”
今年3月,台湾《联合报》记者张广荣被逮捕,因他涉嫌收受电玩赌博店老板的贿赂,为电玩赌博店“保驾护航”。另有多名记者和“名嘴(台湾电视台上的新闻评论嘉宾)”涉案,其中《联合报》特派员许声胤、《自由时报》召集人黄其豪两位记者也在随后被逮捕。
据台湾媒体报道,电玩赌博店受到警察与记者包庇,往往在警方临检前即得到通知,若有民意代表要求彻查,也会被泼污水宣称民代索贿加以反制阻吓。
经过调查,检方以违反“贪污治罪条例”行收贿罪起诉涉案记者。根据台湾《贪污治罪条例》,非公务人员以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人员以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为违反职业操守,涉案记者被所在报社迅即解雇。
2011年,台湾检方调查发现,艺人邵昕与联合晚报记者陶焕昌、民众日报记者陈信宏等人联合炒作硕天科技公司股价,获利颇丰。此炒股集团在持有硕天科技公司股票后,千方百计透过媒体营造硕天利多消息。
硕天科技于2011年6月24日召开股东会,民众日报电子报隔天报导,指据参加股东会的“陶姓股东”表示,总经理何濂洵在会中指:“公司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预估获利不排除有爆炸性成长可能性”、“未来五年每年EPS都有上看十元的可能性”。而这些几近吹捧的消息实乃记者捏造出来的。
后涉案记者因违反《证券法》分别获刑。
2006年,台湾《壹周刊》记者臧家宜采访富士康老板郭台铭后,自认为套问出郭家的负面消息,藉此要挟郭台铭拿钱封嘴,勒索金额达100万美金。
郭台铭随即报案,并出于便利警察破案的授意,携款交付臧家宜。在交付过程中,检方当场逮人。后法院依恐吓未遂罪,判臧家宜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根据台湾《刑法》第346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根据台湾刑诉法,涉案人员在接受讯问时,先要被告知:1、可以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2、可以选任辩护人。3、可以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然后被讯问者可以要求辩护人到场之后,再接受审讯。所有审讯过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台湾刑诉法第245条)。如果警方讯问时有诱导讯问、假设语气等不当情形,律师可以提异议并制止。
台湾刑诉法还规定,任何案件的审讯,都应全程连续录音(大陆刑诉法只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
台湾刑诉法还特别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此夜间者,为日出前,日没后)。
在侦查阶段的羁押问题上,台湾的做法有别于大陆。大陆刑诉法规定,满足XX条件的,可以(不是必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台湾则规定,满足XX条件的,可以羁押。前者强调的是特殊情况才不羁押,后者强调的是特殊情况才羁押。
这两种倾向导致什么结果呢?从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所公布的逮捕和提起公诉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一般90%以上都被采取了逮捕羁押措施。这表明,在大陆不分轻罪和重罪,基本是构罪即捕,而且对于轻罪与重罪适用相同的羁押期限。这使得轻罪的羁押期限普遍呈现与其自身罪行相比明显不相适宜的过长问题,严重的甚至出现刑期倒挂的畸形现象。而台湾的案件调查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在2011年台湾的“记者入股色情酒店”一案中,警方在约谈一名涉案记者后,就让其交5万元保证金后离开。
过高的羁押率,会使“刑拘”本身成为一种事实“刑罚”,这和“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则相违背。而且按照大陆法律规定,短期刑拘决定警方就可以做出,长期羁押决定警方申请检察院批准即可做出。而台湾必须是法院法官审讯嫌疑人后,才能由法官做出羁押于否的决定,这就与“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则更近一步,涉案人员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在这些严格的保障下,人们也不太担心记者会被陷害,不会联想到对记者的司法调查是想打压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