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还原受贿罪“单一行为犯”的本意
时间:2014-07-29 来源:郭文婧 作者:未知 点击:0
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
月28日《南方都市报》)
试行)》将受贿罪的一般立案标准定在5000元。这致使不少官员开始都是抱着侥幸心理“小贪小腐”,一步步迈向了“大贪大腐”的深渊。另外,受贿金额与判定刑期又无刚性关联,受贿数10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并不大,往往只差几年,鲜有无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贪官纷纷往大数目靠齐,动不动就是上百万、千万,甚至是过亿。
元,也不用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的界定就不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也没有数额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受贿是腐败的第一步,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即使不能百分之百地杜绝受贿,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受贿。
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但是,“礼尚往来”是人类社会共性的文化传统,那么,该如何将受贿与正常的礼尚往来进行区分呢?如何避免打击面过大呢?对危害程度不是很高的“礼尚往来”如何量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