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瓜农之死赔89万,谁买单?

时间:2013-07-24 10:51来源:邓尤福 作者:笔名:隔山打鸟 点击:
只有让执法乱作为或假借执法违法乱纪的人员付出沉痛的代价,受到法律严惩,此类事件的发生才会最大程度得到避免,政府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才能得到维护。
  
     昨日下午5时许,湖南临武县瓜农邓正加的尸体下葬。18日下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对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尸检,据在现场的临武县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透露,邓正加头部有两道红色血印,头颅内有淤血覆盖。至于赔偿事宜,多位村民证实,邓家正在与政府谈判,邓正加儿子邓青强对记者表示,“赔了89万多,还没拿到手”,但此消息尚未得到官方证实。(7月20日中国新闻网)
近日,湖南瓜农死亡事件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及网友谈论的焦点,其死亡原因当地政府正在开展调查,相信最终的调查结果很快就会公之于众,笔者和广大网友一样,抱着相信政府公平公正调查处理的态度,在这里不去过多谈及。在这里想说的是如果瓜农之死真如新闻所说赔89万,那试问这89万谁来买单?钱能否减轻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据新闻内容介绍,法医对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尸检,邓正加头部有两道红色血印,头颅内有淤血覆盖。由此可看出,邓正加在死前受到外力伤害,那么伤害来自何处,来自何物。从整个事件来看,与邓正加发生直接冲突的是当地城管执法人员,不知道一个瓜农违反了什么法,犯了多大的罪,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伤害,需要受到“死”的惩罚。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便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违法犯罪人员,对他的处罚也应由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任何人没有擅自决定处罚的权利,更何况以生命为代价的处罚。因此,此事件的城管执法人员,以及当地城管部门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第七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按照此规定,瓜农之死的赔偿应有当地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承担。但笔者想问,89万并非一个小数目,而当地城管执法机关仅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它行驶正常的日常管理的费用及人员工资支出均由财政拨付,而财政拨付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款。那么这一笔不小的赔偿费用从何而来?难不成是广大的纳税人成为最后的买单者?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应受到行政法规的约束,一切执法行为皆应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随意执法。如新闻中的随意扣拿执法对象的物品,随意罚款不出凭据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如因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擅自执法导致瓜农致死,那么政府财政不应替其支付赔偿,纳税人更不应为其买单。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为充当“灭火队”,长期为此种行为擦屁股,不仅会伤害群众的心,丧失政府公信力,而且还会让此类问题越演越烈,还会让这些知法犯法,目无法纪之人更加嚣张。只有让执法乱作为或假借执法违法乱纪的人员付出沉痛的代价,受到法律严惩,此类事件的发生才会最大程度得到避免,政府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才能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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