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小”恶魔法律的保护下狂欢
时间:2019-11-18 来源:评论网 作者:未知 点击:0
适时修订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适时纠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开设一些特殊教育、强制教育机构,法制的威严不应该出现真空地带。不能让“小”恶魔在法制时代里肆意狂欢,不要让年幼的无知少年,沉陷在罪恶的深渊里。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女孩王某某被一名13岁男孩蔡某杀害。事发当天,10岁女孩王某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加害人蔡某某骗至家中,蔡某某曾试图性侵犯某某,遭拒绝后将王某某杀害并抛尸。据网上相关资料图片,被害人王某身材瘦小,而当已就读八年级的蔡某虽未满14周岁,但身高已170公分,体重已达160斤,并有过尾随小区妇女的不良行径。当被害的王某父母痛不欲生之时,而未成年的“小”恶魔,却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加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只被收容教养。在这个不幸的事件中,法律保护了凶残的加害人却没有能保护更加弱小的受害女孩王某。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此时却显得如此的孱弱。
这也让人想到前一段时间,网上热议的仁寿初中生用板砖狠砸班主任老师脑袋九下一事。这个学生何尝不是要在教室里,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老师置于死地呢?这是明目张胆的公然行凶啊!先前也看到一则新闻,一个家长对执法的警察咆哮,“你信不信我让我儿子弄死你,他不到十四岁,弄死你也不犯法。”这是多么的狂傲不驯啊,在他眼里不满十四岁这块免死金牌,居然能如此任性胡为。
网络上不时有未成年人做出骇人听闻的罪恶,让人不寒而栗。校园暴力像难禁的野火,时不时的发生,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法律初衷是要保护青少年,但从现在的社会发展来看,对未成年人显得保护过度,在青少年司法中存在缺位。不到十四周岁不负刑法责任的法律规定,已产生十分明显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制度下,低龄往往成为未成年人暴力或者侵权的“免罪”金牌,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仁慈宽和的处分精神,但也面临着一个悖论。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且恶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方面,这种仁慈少年司法忽视了社会主流民意的呼声;另一方面,其也不能兼顾罪错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国家等多方面利益的平衡。应当根据历史、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及未成年人具体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兼辅之以相关的配套制度,实现由仁慈少年司法制度向适当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
在当前生活条件大幅提升,信息传播空前发达的背景下,很多青少年的身体,心理都出现了早熟,他们差不多已经具备了和大人一样的身体条件心理反应。一些不良少年,借助于未满十四周岁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免罪牌,胡作非为,伤天害理。
法律的设立为的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正和正义。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里,当未满十四岁的“小”恶魔,做出一桩桩滔天罪恶时,却可以逍遥法外。在一些人的心里,只要年纪小,什么事都不怕。在幼小的心灵里滋长了病毒细菌,一些孩子从小天不怕地不怕,有了不良的行为却依然放纵,成年了又有多大可能“浪子回头”“洗心革面”呢?
保护未成年人,宽容未成年因无知犯下的过错,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我们不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毫不防范,毫无控制,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一些孩子在不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社会,危害他人,毁了自己的一生。
适时修订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适时纠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开设一些特殊教育、强制教育机构,法制的威严不应该出现真空地带。不能让“小”恶魔在法制时代里肆意狂欢,不要让年幼的无知少年,沉陷在罪恶的深渊里。